(2016)粤0306执10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唐丁桥与赵文昌、赵永亮、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北方蔬菜粮油批发行其他民事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丁桥,赵永亮,赵文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057-2号申请执行人唐丁桥。被执行人赵永亮。被执行人赵文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赵永亮、赵文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永亮、赵文昌的财产(以人民币783871.14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明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