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3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黄山市凯富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康华物业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与陶纪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凯富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康华物业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陶纪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3民初117号原告:黄山市凯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李俊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铜陵康华物业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负责人:张光明,该公司经理。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纪忠,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黄山市凯富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康华物业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因与被告陶纪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王铁梅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山市凯富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康华物业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山市凯富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康华物业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凯富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康华物业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黄山市凯富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康华物业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铁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