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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2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尤文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忠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