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2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尤文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忠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