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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田某强迫劳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强迫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4刑初18号公诉机关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因本案于2015年9月29日被抓获,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强迫劳动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强迫劳动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静、王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刘俊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于2013年至2014年6月期间,在本市张六庄乡东高科庄村其家中经营田普箱包加工厂。经营期间,其多次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暴力等方式强迫常某、贺某等工人劳动,至2014年6月被劳动部门查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常某、申某、贺某的陈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询问笔录及案件移送函,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田某事后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有常某、任某、申某(申某之父)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在经营箱包厂期间,以暴力和限制工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其行为构成强迫劳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于案发后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他的认罪悔罪表现以及社会调查意见,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辩护人此方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