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舟山市淘味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红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舟山市淘味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红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0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舟山市淘味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体育路***号。法定代表人:丁贤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易,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莉,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红辉,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委托代理人:李明胜,男,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蔡红辉单位推荐。再审申请人舟山市淘味城企业管理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蔡红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舟民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舟山市淘味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俞晓辉代理审判员 张玉环代理审判员 魏恒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颖芳?PAGE?1?·?PAGE?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