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邬某某与庄某某庄某某卢某某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某,庄某某,卢某某,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78号原告邬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庄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庄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卢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曾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某诉被告庄某某、庄某某、卢某某、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曾某某价值人民币4798333.33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友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保函号为(2016)友帮达龙保第012103号]为原告邬某某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承担因保全不当对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以人民币4798333.33元为限)。本院认为,原告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曾某某价值人民币4798333.33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梅兰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人民陪审员 陈慧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