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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3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马慧申请执行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慧,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323-1号申请执行人马慧,女,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柴军,男,汉族,1975年2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慧与被执行人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37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柴军在中国建设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柴军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千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蔺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