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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民申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西安航空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与马建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航空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马建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航空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新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朝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建平,男,汉族,1953年5月13日出生,西安航空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西安航空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建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西安航空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理解有误,由于马建平每月有8天时间作透析,不能上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仅对这8天未上班的工资支付70%,我们认为只支付马建平全月工资的70%,这两者相差甚远,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马建平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关于对《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如何理解的问题。经查,马建平为西安航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2014年5月退休。在职期间马建平于2003年被查出患有肾功能失代偿尿毒症,2005年1月回单位上班,自2007年12月至2010年2月每月休假8天,双方均无争议。而《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马建平每月除8天透析外,其余时间均在上班,如除8天时间外其余时间也按70%支付工资,既是对马建平的不公平,也是对支付70%病假工资的错误理解。故西安航空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西安航空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航空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向阳代理审判员  谭显斌代理审判员  黄文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妍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