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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刑更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罪犯高俊祥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俊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49号罪犯高俊祥,男,生于1990年2月6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二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成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5日作出(2013)川少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至2031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俊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21分,月均5.04分。罚金20000元未缴纳,该犯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了家庭贫困证明,该犯213年10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月均消费340.8元,现有余额1065.17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高俊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俊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至2031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