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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6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丁海霞与武利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海霞,武利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630-1号原告丁海霞,女,1985年6月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贾峪镇东林路。被告武利萍,女,198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贾峪镇邓湾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海霞诉被告武利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豫AY96**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肇事车辆豫AY96**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建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