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正华与被执行人李国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华,李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杨正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国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正华与被执行人李国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国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正华案款71000元,承担执行费950元,本院实际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71000元案款及执行费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国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全部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蔡晓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