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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化兰与陈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化兰,陈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刘化兰,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陈桂荣,女,民族不详,原松江河水电热管理处退休工人,住抚松县。原告刘化兰诉被告陈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化兰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桂荣的工资210,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桂荣的工资2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文君审 判 员  刘增亮人民陪审员  杨永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