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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祺与赵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7号陈祺,住所地长春市赵辉,所在地长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辉在银行的存款26963.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赵辉相当于26963.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世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