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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义马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281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义马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肖光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艾社子,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义马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认定被执行人未经义马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2015年2月9日在第二污水处理厂东侧占用东区办事处常村社区集体耕地3067.18平方米建仓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请人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3067.18平方米土地;没收在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46007.7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就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仍在诉讼程序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义马市国土资源局(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国宪审 判 员  平希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