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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周金楠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楠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4刑初114号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金楠,女,户籍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金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金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金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18日,被告人周金楠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春金程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于2012年8月31日开始透支使用,在2013年6月24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中国工商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后其仍拒不还款。案发时,被告人周金楠透支信用卡本金累计人民币43,231.85元。被告人周金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8日,被告人周金楠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春金程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于2012年8月31日开始透支使用,在2013年6月24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中国工商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后其仍拒不还款。案发时,被告人周金楠透支信用卡本金累计人民币43,231.85元。上述证据,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程支行提供的报案材料,持卡人帐单查询,催收记录表,证人周某1的证言,被告人周金楠的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金楠办理银行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经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金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信用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与所用之物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金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金楠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程支行人民币43,231.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姜 辉人民陪审员  孙 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红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