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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3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新,李雷雷,耿素娟,耿素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商初字第3710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发杰,男,生于1977年10月31日,汉族,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住章丘市。被告XX新,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雷雷,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耿素娟,女,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耿素华,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章丘农信)与被告XX新、李雷雷、耿素娟、耿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当事人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至第一次开庭庭审调查结束前。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会娟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发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新、李雷雷、耿素娟、耿素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丘农信诉称,被告XX新由被告李雷雷、耿素娟、耿素华担保从我社借款108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1月3日。借款到期后,借款人XX新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李雷雷、耿素娟、耿素华也拒不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判令被告XX新偿还借款本金108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被告李雷雷、耿素娟、耿素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X新、李雷雷、耿素娟、耿素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1月4日,被告XX新、李雷雷、耿素娟、耿素华与章丘农信分别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XX新向章丘农信借款10.8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1月3日,借款在规定的借款金额和期限内一次性发放;借款的放款、支付、还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计算等具体事项,以相关档案、凭证记载为准;借款人不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贷款人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李雷雷、耿素娟、耿素华作为保证人对被告XX新个人借款合同与章丘农信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决算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章丘农信依约于2013年1月4日向被告XX新发放贷款10.8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9.5‰,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月3日。借款到期后,XX新拒不偿还借款本息,李雷雷、耿素娟、耿素华亦未履行担保责任。2015年12月14日章丘农信诉至本院,请求判令XX新偿还借款10.8万元本金及应计利息、逾期利息,李雷雷、耿素娟、耿素华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实,由原告章丘农信陈述、原告章丘农信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转存凭证及庭审笔录证实,证据已经审核,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章丘农信与被告XX新、李雷雷、耿素娟、耿素华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合意,系有效合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XX新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雷雷、耿素娟、耿素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章丘农信要求被告XX新偿还借款10.8万元本息,要求被告李雷雷、耿素娟、耿素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新、李雷雷、耿素娟、耿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8万元。二、被告XX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章丘市农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的应计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1月3日,以10.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5‰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以10.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14.25‰计算)。三、被告李雷雷、耿素娟、耿素华对上述两项款项在10.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雷雷、耿素娟、耿素华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XX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会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克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