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戴盛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戴盛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28号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19号36幢4-5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7810-9。法定代表人杜鹃,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戴盛江,男,汉族,1964年12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盛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先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