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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商初字第0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锦明机械有限公司与南通东帝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锦明机械有限公司,南通东帝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商初字第00139-4号原告张家港市锦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建设村。法定代表人陈介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莉莉,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东帝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上海路同顺居3幢店面1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锦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东帝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锦明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锦明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锦明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0元减半收取431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33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锦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何永香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亚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