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5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余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070号原告余某。女,汉族,住顺昌县郑坊乡。被告胡某。男,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余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甘代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游春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