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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5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余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070号原告余某。女,汉族,住顺昌县郑坊乡。被告胡某。男,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余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甘代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游春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