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黄传金与常希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传金,常希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8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黄传金。被执行人常希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钟经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常希网在金融机构存款48070.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伍志平审判员 龙永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宏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