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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黄传金与常希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传金,常希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8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黄传金。被执行人常希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钟经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常希网在金融机构存款48070.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伍志平审判员  龙永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宏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