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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岳某甲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某甲,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民终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甲,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岳金涛。委托代理人:王春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199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系张某甲之父),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岳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上诉人岳某甲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3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岳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岳金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乙系张某甲的父亲,岳某甲与张某甲经媒人王凡氏介绍,于2013年农历腊月二十九日订立婚约,订婚时经媒人王凡氏给付张某甲、张某乙婚约彩礼2万元。××××年××月××日,岳某甲与张某甲举行结婚仪式,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张某甲回娘家居住,双方对返还婚约彩礼的数额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岳某甲即提起了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原告起诉要求:张某甲、张某乙返还原告岳某甲婚约彩礼12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为建立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应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按当地风俗收受原告岳某甲彩礼款20000元,双方同居的时间在一年以内,故被告应酌情返还8000元(20000元×40%)。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原告岳某甲诉求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婚约彩礼款120000元,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仅认可收到婚约彩礼款20000元,因其未能提交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余100000元婚约彩礼款系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所收,故对原告岳某甲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辩称要求原告岳某甲返还被告张某甲的嫁妆,原告岳某甲不予认可被告张某甲的嫁妆(家具电器等财产)价值3万余元在其家中,因其未能提交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嫁妆(家具电器等财产)价值3万余元在原告岳某甲家中,故对被告张某甲的辩称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岳某甲婚约彩礼款8000元。二、驳回原告岳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负担50元,原告岳某甲负担2650元。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岳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岳某甲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彩礼的数额,而且上诉人及媒人都证实给付的财产数额为12万元,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认定没有认定彩礼为12万元错误,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或者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没有进行答辩。上诉人所举的证据同一审,被上诉人没有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综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认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岳某甲与张某甲的婚约彩礼数额2万元是否正确?由于双方的媒人王凡氏在一审时出庭作证,证明岳某甲与张某甲在2013年农历12月29日订婚时岳某甲支付彩礼2万元。农历2014年12月20日传书时又支付彩礼10万元。上述彩礼共计12万元。另一位证人岳某乙亦出庭作证,证明岳某甲在将10万元彩礼拿给媒人王凡氏时其在现场。并跟着媒人去了女方张某甲家中,虽没有亲眼看见王凡氏将10万彩礼交给张某甲,但上述两份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明10万元彩礼存在的事实。因此应当认定岳某甲与张某甲的彩礼共计12万元。一审法院将王凡氏证明岳某甲拿10万元彩礼的证人证言认定为孤证而不予认定,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亦不符合当地风俗习惯,本院予以纠正。由于岳某甲与张某甲没有正式进行婚姻登记且同居时间较短,对于张某甲、张某乙收取12万元彩礼,应当酌情返还,本院结合双方同居后张某甲怀孕的事实,酌定该12万元彩礼返还36000元(120000×30%)。至于张某甲在一审中主张的嫁妆,由于且张某甲、张某乙没有上诉,本院对此不予审理,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3275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上诉人岳某甲彩礼款36000元。三、驳回上诉人岳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岳某甲负担1809元,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负担8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岳某甲负担1809元,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负担89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 林审判员 万学林审判员 刘秋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哓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