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孙秀珍与李世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珍,李世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初501号原告孙秀珍。被告李世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珍诉被告李世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秀珍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孙秀珍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敏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