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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孙秀珍与李世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珍,李世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初501号原告孙秀珍。被告李世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珍诉被告李世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秀珍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孙秀珍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敏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