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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袁凤华诉王立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凤华,王立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222号原告:袁凤华,住通河县。被告:王立波,出生年月不详,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凤华诉被告王立波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凤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立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凤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速结),由原告袁凤华负担。审判员  邓丽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