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袁凤华诉王立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凤华,王立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222号原告:袁凤华,住通河县。被告:王立波,出生年月不详,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凤华诉被告王立波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凤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立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凤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速结),由原告袁凤华负担。审判员 邓丽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