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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3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林金华与林润芬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华,林润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51-2号申请执行人林金华,男,193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林润芬,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润芬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林金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但由于被执行人债务较多,暂不能处理查封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烽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