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麻城市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麻城市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关厢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财保3号申请人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新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吉林,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麻城市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昭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关厢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勇��该居委会主任。申请人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麻城市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关厢社区居民委员会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人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麻城市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被申请人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关厢社区居民委员会处应得的案款100万元及其迟延履行利息予以冻结。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保险金额100万元),为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麻城市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被申请人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关厢社区居民委员会处应得的案款100万元;冻结申请人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于本案担保的在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的保险合同项下的相应权利。申请人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程刚杰审判员 曾武军审判员 施小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