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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程惜语与被告四川化企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惜语,四川化企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507号原告程惜语,女,生于1993年6月2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委托代理人何旭,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化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88号02号法定代表人邱兴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江涛,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炮台路105号。法定代表人黄平,行长。委托代理人杜昌勇,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惜语诉被告四川化企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惜语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惜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惜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6元,由原告程惜语负担。审判员  高志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蒲全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