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兵民申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潘建喜与被王水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潘建喜,王水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兵民申字第002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建喜,男,汉族,1959年12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水州,男,汉族,1956年10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再审申请人潘建喜因与被申请人王水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王水州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新兵民申字第0017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根据《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被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在再审审理期间提出再审申请的,不再进行审查,移送再审审理机构处理。”故本案不再进行审查,将移送再审审理机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徐鸿莉审 判 员 陈 锋代理审判员 丁卫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