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一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黎菊燕与葸永寿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菊燕,葸永寿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1201号原告黎菊燕。委托代理人阮磊,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葸永寿。委托代理人李应宝,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彤,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菊燕诉被告葸永寿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黎菊燕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菊燕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菊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黎菊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旺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