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民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北门街道办事处与被上诉人四平市人造革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北门街道办事处,四平市人造革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民终1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北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四平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太,主任。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平市人造革厂。住所:四平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杨丽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北门街道办事处与被上诉人四平市人造革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北门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北门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三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北门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北门街道办事处负担100元,返还其1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玉敏审判员 毕 莹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