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立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华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