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宋某某申请执行与杨某某、邱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杨某某,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43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邱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宋某某持生效的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杨某某、邱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9750.05元、诉讼费312元,共计20062.05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邱某某交纳执行款8463.2元。该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余款11598.85元被执行人暂无力交纳。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宝云人民陪审员 李 鸿人民陪审员 苏万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