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三终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南阳市恒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阳市一帆风顺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阳市恒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一帆风顺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终字第01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恒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红庙路家和春天*号楼1702。法定代表人:宋明东,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伟东。委托代理人:杨彦红,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一帆风顺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滨河西路风帆小区路口。法定代表人:张中丽,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阳市恒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装饰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一帆风顺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帆风顺餐饮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恒生装饰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帆风顺餐饮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3万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4)宛龙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恒生装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恒生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伟东、杨彦红,一帆风顺餐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南阳市恒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孙 峰审判员 魏春光审判员 马 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俊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