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温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与李怡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李怡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254号原告温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温州平阳县万全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胜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建华,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李怡堂,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温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怡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振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蒋坤学、人民陪审员刘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周源担任记录。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温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项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怡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专业生产无纺布公司,被告为生产营业无纺布环保袋的需要陆续向原告购买无纺布。2012年6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无纺布共计290000元由被告出具一张对账单为凭。2012年9月30日被告支付了原告50000元的货款,剩余240000元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无纺布货款2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温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3、对账单、情况,证明被告拖欠原告290000元无纺布款的事实;证据4、快递单,证明原告向法院起诉的事实。被告李怡堂未答辩及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虽被告未质证,但该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作有效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专业生产无纺布公司,被告为生产营业无纺布环保袋的需要陆续向原告购买无纺布。2012年6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无纺布共计29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一张对账单为凭。2012年9月30日被告支付了原告50000元的货款,剩余240000元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且被告已经使用,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290000元,并出具了对账单签字确认,在之后被告支付了原告50000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问题,原告要求被告以2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怡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货款240000元;二、被告李怡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40000的货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被告李怡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 判 长 谢振宁审 判 员 蒋坤学人民陪审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