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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737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