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737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