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1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候晓梅与黄沙坨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沙坨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候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1执异4号异议人:黄沙坨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候晓梅,女,1947年11月16日,汉族,农民。住所地:台安县黄沙坨镇金桥村。被执行人:黄沙坨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纪付满,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候晓梅与被执行人黄沙坨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黄沙坨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黄沙坨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称:法院查封的位于金陈线南侧的土地23亩,位于金桥小学北侧的土地30亩,位于金桥小学西侧的土地20亩。我村委会于2014年3月8日与我村七组达成置换土地协议书,这三块土地不属于我村委会所有应属于我村第七组所有,我村委会请求解除查封。并提供《土地置换协议书》及《调查意见书》等证据。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对位于金陈线南侧的土地23亩,位于金桥小学北侧的土地30亩,位于金桥小学西侧的土地20亩土地进行了查封,对金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纪付满送达查封手续并对纪付满进行了询问。2016年1月11日金桥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了书面执行异议。佐证的证据为:1、本院查封裁定书、查封清单及查封笔录;2、本院的询问笔录;3、金桥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土地置换协议书》及《调查意见书》。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金桥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异议不足以阻止本院的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1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黄沙坨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振利审 判 员 :周志勃代理审判员 :赵起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立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