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常巨东与张学东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巨东,张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财保15号申请人常巨东。被申请人张学东。申请人常巨东与被申请人张学东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学东所有的甘DLXX**号小型农用车一辆。高国军自愿提供其所有的甘DB44**号微货车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张学东所有的甘DLXX**号小型农用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福江审判员 宋静霞审判员 张润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耀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