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国成诉珲春市金色东方国际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成,珲春市金色东方国际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13号原告:刘国成,男,汉族,个体户,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珲春市金色东方国际酒店。法定代表人:伯文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成与被告珲春市金色东方国际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国成负担。审判员 于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