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邱世银与张军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世银,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财保9号申请人邱世银,男,1959年17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被申请人张军,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申请人邱世银因与被申请人张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以被申请人的财产即将被转移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其自有的坐落在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四合村三社21号150.59平方米的营业房产作为本案的抵押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邱世银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军价值1,000,000.00元财产,或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化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