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269号原告梅某某。被告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某以与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协商离婚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宪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