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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执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曹耀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曹耀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66-3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37号南光捷佳大厦裙楼1-4层,组织机构代码89237134-0。负责人王兴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曹耀中,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某房,居民身份证某号码。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曹耀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若干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律师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曹耀中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某房产(房地产证某号)。某年某月某日,本院依法经摇珠选定并委托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的现值进行评估。某年某月某日,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作出深同诚评字(2014A)11YQF第某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上述房产价值若干元。评估报告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某年某月某日,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拍卖,最终由竞买人张某新(身份证某号码)以若干元的价格成交。某年某月某日,买受人张某新付清全部款项,且拍卖款已经汇入本院执行账户。某年某月某日,本院依法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并强制转让给买受人张某新所有。本院在拍卖所得款中扣缴执行费若干元后将剩余款项若干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某年某月某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曹耀中采取了边控措施,并依法扣押其名下某车辆。谭某鍞(香港居民身份证某号码)向本院提交了执行担保申请书,称愿意以其所有的若干套房产作为执行担保,并对本案所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曹耀中分别于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执行款专户缴付合计若干元。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边控措施及对其名下上述车辆的扣押。某年某月某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欠款明细,确认被执行人剩余债务若干元。本院扣缴执行费若干元将剩余款项若干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其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法应予准许。申请执行费若干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激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尚彦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