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与冯俊、黄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冯俊,黄瑶,肖辉,黄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1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三段矮子桥6幢1号至1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354761-7。负责人周和平,行长。被告冯俊。被告黄瑶。被告肖辉。被告黄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与被告冯俊、黄瑶、肖辉、黄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冯俊、黄瑶、肖辉、黄莉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撤回对被告冯俊、黄瑶、肖辉、黄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长 向 杰人民 陪 审员 朱淑君人民 陪 审员 仝天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琼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