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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张建红、黄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48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A座。负责人朱文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建红。被执行人黄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张建红、黄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一、张建红、黄明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141141.57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14年9月4日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息合计7252.53元,自2014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息按《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计算)。二、张建红、黄明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9628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张建红、黄明提供抵押的常熟市富春江东路58号(禧徕乐家居生活广场)2幢D2048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0元减半收取179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3315元,由张建红、黄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0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对张建红、黄明提供抵押的常熟市富春江东路58号(禧徕乐家居生活广场)2幢D2048房屋等财产进行了评估{详见苏正成评字(2015)第0712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为42.47万元}和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三拍流拍底价为28万元),申请执行人也不愿意接收以物抵债,故本案中暂无法处置;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本院也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161337.1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处置,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商初第01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一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