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罪犯孟宪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432号罪犯孟宪国,男,1988年2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宪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162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孟宪国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8月19日1时许,孟宪国、辛程、刘桂宾、林柏利在长白朝鲜族商场门前小摊吃串,与在小摊买串的苏铁峰、梁成业、宋波发生争吵,苏铁峰从腰间拿出一把折叠刀朝孟宪国捅去,孟宪国躲开后跑掉,苏铁峰拿刀又要向被告人辛程捅去,辛程随即与林柏利一起跑回了北辰网吧,辛程、林柏利、董伟强三人在北辰网吧每人拿了一根棒球棒。此时孟宪国与刘桂宾跑到御香苑门前,孟宪国给冯少龙打电话,告诉冯少龙有人要捅他,辛程、董伟强与林柏利走到长白镇小贾商店时与站在路对面东方网吧楼下的冯少龙、李明洋、朱占璐相遇,几人便都站在了小贾商店门前。这时被害人苏铁峰在东方网吧胡同口出来,拿着刀朝站在对面的冯少龙等人叫骂,还要上前捅人,冯少龙、李明洋、朱占璐、辛程、董伟强、林柏利又跑到了东方网吧胡同躲避,苏铁峰被其朋友拉走。辛程让董伟强到网吧给其取衣服,在董伟强走到金都宾馆对面七匹狼门前时,苏铁峰抓住董伟强,一只手把董伟强按到墙上,另一只手拿刀用刀把打被告人董伟强,把被告人董伟强头往卷帘门上撞,并把其强按倒在地上,还要拿刀捅被告人董伟强。在董伟强挣扎要跑时,冯少龙、李明洋、朱占璐、辛程向董伟强跑去,苏铁峰拿刀朝冲过来的人比划,冯少龙拿着木棒朝被害人苏铁峰头打了一、二下,这时挣出来的董伟强和被告人冯少龙、李明洋、朱占璐、辛程与被害人苏铁峰在一起撕打。苏铁峰往金都宾馆方向跑,孟宪国从出租车下来后从冯少龙手里抢过木棒朝被害人苏铁峰头打了二、三下。冯少龙、孟宪国、李明洋、朱占璐、辛程、董伟强又与被害人苏铁峰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业银行十字路口处继续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被告人冯少龙、孟宪国、李明洋、朱占璐、辛程、董伟强将被害人苏铁峰打伤,造成被害人苏铁峰头面部和身上多处受伤并死亡。孟宪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孟宪国系自首,对其减轻处罚,孟宪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01.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孟宪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宪国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