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丁金龙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69号罪犯丁某某,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作出(2015)博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4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丁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某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获嘉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丁某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某某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