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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蔡秀明与盐城市江动曲轴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秀明,盐城市江动曲轴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蔡秀明,男,1970年11月25日生,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董世闻,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江动曲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盐东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董绍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亚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步照,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秀明与被告盐城市江动曲轴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秀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秀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蔡秀明负担,本院决定免交。审 判 长  邵 伟审 判 员  朱庆蓉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