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程树金与张冉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树金,张冉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00232号原告:程树金。被告:张冉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原告程树金诉被告张冉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清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