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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程树金与张冉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树金,张冉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00232号原告:程树金。被告:张冉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原告程树金诉被告张冉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清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