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贺慎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227号罪犯贺慎涛,别名“狼”,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阳郭镇贺家村*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以(2009)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慎涛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民事赔偿3万元,已赔付2000元,开证明),刑期执行自2008年9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6月16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17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贺慎涛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1年保持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贺慎涛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贺慎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9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贺慎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慎涛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保持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