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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3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曾洪梅与张本良、杨佃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洪梅,张本良,杨佃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3238号原告曾洪梅。委托代理人沈胜,临朐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本良。被告杨佃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洪梅诉被告张本良、杨佃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洪梅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本案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洪梅负担。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