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3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曾洪梅与张本良、杨佃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洪梅,张本良,杨佃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3238号原告曾洪梅。委托代理人沈胜,临朐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本良。被告杨佃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洪梅诉被告张本良、杨佃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洪梅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本案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洪梅负担。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