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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闫西永犯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西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408号罪犯闫西永,曾用名闫锡勇,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1)张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西永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发现漏罪,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周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闫西永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闫西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闫西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12)淄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8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2月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闫西永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闫西永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闫西永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闫西永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西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