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铁锋与张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铁锋,张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659号原告:陈铁锋。被告:张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铁锋诉被告张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铁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本院依法收取275元,由原告陈铁锋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朱 玲人民陪审员 周存明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