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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铁锋与张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铁锋,张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659号原告:陈铁锋。被告:张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铁锋诉被告张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铁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本院依法收取275元,由原告陈铁锋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朱 玲人民陪审员  周存明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公众号“”